您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收费 > 正文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关闭】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时间:2016-06-12 来源: 阅读:15567 次 | |||||||||||||||||||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 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土局: 近日省物价局以《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6]139号)公布了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及相关事项,特此告知。 附: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6]139号)
福州市物价局 2016年6月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 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县就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重要专业服务中的垄断性交易服务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的原则,由依法从事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机构,在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仅对土地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下同)收取。除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指定中介机构评估并收费。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以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总额乘以规定的费率,按差额定率累进计取。其中,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的交易价格总额以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乘以当地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计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交换的交易价格总额以交换双方土地使用权价格总额的一半为基数,并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计取。因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多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只能以最后一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总额为基数收费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的,其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土地使用权赠与的,其交易服务费由受赠人负担。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企业改革、改制、改组过程中的企业兼并、股份制企业上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其他情形的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免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拆迁安置房(含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新建商品房(含限价商品房)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免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六、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应提供如下服务: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政策咨询;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土地使用权权属和交易合同;实施勘察、绘图与估价;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代办产权过户;按有关规定对交易土地征收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金及相关税费;提供其他与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关的服务。 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文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相关内容,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的监督。收费单位应该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收费单位的情况报告制度,并于每年4月底前书面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九、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如遇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的调整,应从其规定。
附件:福建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5月24日
附件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注:1.表格中的“P”代办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总额 2.按上述费率计收每宗收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 |||||||||||||||||||
【收藏】【打印】【关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