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收费 > 正文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关闭】关于降低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
时间:2016-06-20 来源: 阅读:14454 次 | |
榕发改价格[2016]75号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降低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子降低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阅价费[2016]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予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阅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布价格举报电话 “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对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3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 闽价费〔2016〕113号 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权属调查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土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非住宅用地登记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可收取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为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不再收费,超过部分按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每宗地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4万元。未开展权属调查工作的,不得收取土地权属调查费。 二、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费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土地登记机构签署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除土地权属调查费外,涉及土地登记的其他收费规定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5〕197号)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执行期间国家有出台新的土地权属调查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6日
| |
【收藏】【打印】【关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