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收费 > 正文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关闭】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废止土地房屋登记收费等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 |
时间:2017-02-22 来源: 阅读:7784 次 | |
榕发改价格[2017]25号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 废止土地房屋登记收费等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现将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土地房屋登记收费等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闽价费[2017]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2月7日
闽价费[2017]15号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 废止土地房屋登记收费等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的有关政策性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我省地、房屋登记收费等政策性文件,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5]197号)等4个文件,具体详见附件。 二、废止《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房[2008]343号)附表中“仅对建设单位土地登记发证收费免征”的条款。 三、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国家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四、执行时间按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废止的土地房屋登记收费等政策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月31日
附件 废止的土地房屋登记收费等政策性文件目录 1.《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5]197号) 2.《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土地权属调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113号) 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房[2008]180号) 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登记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房[2009]423号)
| |
【收藏】【打印】【关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