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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关闭】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 |||||
时间:2016-08-01 来源: 阅读:2869 次 | |||||
闽国土资综〔2015〕424号
“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等精神,为进一步转变矿政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建立我省矿产资源管理“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黑名单”的对象 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业权人、相关中介组织列入“黑名单”: 1.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 2.越界勘查、开采行为的; 3.未按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生产或未按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执行“边开采、边治理”的; 4.未按时缴交(存)矿业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的; 5.地质(储量)报告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出现重大问题或存在虚假行为的; 6.探矿权、采矿权年检不合格(2017年后矿业权信息公示结果抽查被列入异常名录)的。 此外,矿业权人或相关中介组织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视情节列入“黑名单”。 二、列入“黑名单”的限制措施 列入“黑名单”的矿业权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处理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矿业权变更(扩大)、延续、转让等申请,禁止其参与新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或申请新的矿业权,已参与新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的,其结果不予确认,不与之签订有关合同。 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中介组织,除按有关规定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外,整改到位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受理其编制地质报告的备案,不准其承担新的地质勘查项目、参与新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不准参与我省相关评估工作,不准承担地质矿产资源各类中介服务业务(包括编制各类方案)和国土资源领域相关项目,不安排国土资源相关专项补助或项目资金。 三、“黑名单”的管理 “黑名单”的列入:“黑名单”通过全省矿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监管平台,识别出存在列入“黑名单”情形的,由省厅相关处室填写列入“黑名单”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通过监管平台列入“黑名单”,并由相关业务处室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启动查处程序或督促市县国土部门启动查处程序。立案查处的应与“打非”系统的实现对接。 “黑名单”的查处与函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矿业权人和中介组织,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省国土资源厅将“黑名单”在门户网站定期公布,并函告省级发改、经信、公安、环保、住建、安监、煤监、电力公司和银监局、证监局等有关部门。 “黑名单”的移出:被列入“黑名单”的,依法将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后,提出移出“黑名单”申请,经省厅相关处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通过监管平台将其移出“黑名单”,解除限制,同时在门户网站定期公布并函告相关部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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